近期,多地陆续发文,要求行业强调经营秩序,避免药店陷入“无序竞争”当中。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对外公开征求《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其明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必须对连锁门店实施“七统一”管理、规范转加盟行为等,以防范药品零售企业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引导药品零售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其还鼓励药品零售规模化经营、连锁化管理,在兼并重组、跨省经营、便民服务等方面明确优惠便利政策,降低市场经营成本,有利于推进连锁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近期,辽宁省药监局发布的《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也强调了药店经营秩序等内容要求。
实际上,早在去年,广东省药监局就印发了《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办连锁企业需要的药店数量提出明确要求称:开办连锁企业的,除各项手续合规外,还应提供10家以上拟变更直营店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等在内的资料。 《办法》指出,直营店数量少于10家的,连锁企业应当申请注销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连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加盟店如果不再执行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规定的,连锁企业应当向加盟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方式;加盟店也可以自行申请变更经营方式,退出连锁企业。 据此,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需要以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连锁企业或者加盟店应当提出药品经营方式的变更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零售”。如果加盟店与连锁企业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但是还没有办理经营方式变更的,该药店只能继续销售已经购进的药品,不得自行从任何渠道购进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