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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文禁止饲养罗威纳犬等36种危险犬,违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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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广州,禁止饲养36种危险犬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显示,危险犬是指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的大型犬只。具体来说,包括36种危险犬及肩高超过71CM的大型犬。
1.比特斗牛梗犬 Pit Bull Terrier
2.斯塔福梗犬 Staffordshire Terrier
3.阿根廷杜高犬 Dogo Argentina
4.巴西非拉狗犬 Fila Braziliero
5.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6.意大利卡斯罗犬 Cane Corso
7.中亚牧羊犬 Central Asian Shepherd Dog
8.俄罗斯高加索犬 Caucasian Owtcharka
9.西藏獒犬 Tibetan Mastiff
10.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 Neopolitan Mastiff
11.法国波尔多獒犬 Dogue de Bordeaux
12.牛头獒犬 Bullmastiff
13.罗威纳犬 Rottweiler
14.杜宾犬 Dobermann
15.英国马士提夫犬 Mastiff
16.德国拳师犬 German Boxer
17.秋田犬 Akita
18.比利时牧羊犬 Belgian Shepherd Dog
19.荷兰牧羊犬 Dutch Shepherd Dog
20.德国牧羊犬 German Shepherd Dog
21.法国狼犬 Beauceron Wolfdog
22.捷克猎狼犬 Saarloos Wolfdog
23.川东犬(重庆犬) Chinese Chongqing Dog
24.佛兰德斯牡牛犬 Flanders Cattle Dog
25.牛头梗 Bull Terrier
26.纽芬兰犬 New Found Land
27.爱尔兰猎狼犬 Irish Wolfhound
28.阿富汗猎犬 AfghanHound
29.威玛猎犬 Weimaraner
30.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Belgian Malinois
31.苏俄牧羊犬 Borzoi
32.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3.圣伯纳犬 Saint Bernard Dog
34.大白熊犬 Pyrenean Mountain Dog
35.大丹犬 Great Dane
36.中华田园犬(土狗)
37.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的犬只
38.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烈性犬只。
针对肩高超过71CM的大型犬被列入禁养名单,广州市公安局表示,日常工作中掌握到,一些市民认为一些体型特别巨大的犬只因容易造成视觉恐惧,建议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列为禁养。因此,参考国内外大中城市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认定,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cm(含71cm)的犬只也被纳入禁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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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区分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比如,2020年7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指出,重新划定后的养犬严格管理区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石壁街、钟村街、大龙街辖区范围,以及沙湾镇、石碁镇、新造镇、南村镇、化龙镇、石楼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
违规饲养危险犬,最高可罚5000元
除了划定禁养范围,《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两千元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民众极为关注的遛狗牵狗绳的问题,《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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